摘要
「那移出納」律,首見於《大明律》,是一條與財政管理有關的律條。過去學界對「那移出納」問題了解不多,往往與「監守自盜」一併列入虧空案討論。事實上,本律處理的是官員因公流用的問題,與一般所謂的貪污有所不同。本文從明代「那移出納」律的規定、罪刑、罰則與贓的處理,討論該律的處分範圍與處罰原則,並由現存的史料及案例分析,說明明代中期以前以實物稅收與里甲承役為主,財政運作有較大彈性,因那移而產生的法律問題並不嚴重。隨著明代中期以後一條鞭法的改革,財政彈性大幅降低,那移始成為官員難以避免的財政難題。不過,與清代不同的是,明代視那移為財政結構的問題,除了少數情況,只要官員能設法賠補,官方不會過度深究那移行為,而是透過調查與審理的過程,發現既有財政管理制度的缺失,逐步完善簿籍管理與行政程序。直至崇禎年間(1628-1644),戰爭產生的巨額財政缺口,迫使中央逐步加強對地方財政的搜括,並希望藉由考成法提高地方稅賦完納比例,對那移出納問題的懲處才漸趨嚴格。
貢獻的翻譯標題 | Code of Nuoyi chuna and Development of Fiscal Management System of the Ming Dynas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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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中文 |
頁(從 - 到) | 183-228 |
期刊 | 臺大歷史學報 |
卷 | 57 |
出版狀態 | 已發佈 - 2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