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明確性作為法治的基本要求,我國釋憲實務長期以「意義非難以理解」、「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且「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三個基本要素,搭配重要性理論進行違憲審查。釋字第767號解釋似乎別開蹊徑,指出了個案中(醫事人員的)告知程序補強法律明確性之可能。本文認為,在藥害救濟的脈絡下,此類告知並非嚴格意義的行政程序而欠缺一般對行政程序之規範要求與監督機制,則至少應同時承認對申請駁回救濟時,對當初是否踐行告知程序進行實質審查,以確保受規範者(一般民眾)不致承受過重的法規認知負擔。整體而言,本案所開之蹊徑,固不致在憲法或一般行政法的層次根本改變法律明確性之規範內涵,但可能在個別行政管制之領域中發揮類似本案的補強效果。
貢獻的翻譯標題 | Can a Process of Notice Save a Statute from Vagueness? A Study on J.Y. Interpretation No. 767 and Its Implication to Vagueness Doctr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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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中文 |
頁(從 - 到) | 159-198 |
頁數 | 40 |
期刊 | 中原財經法學 |
發行號 | 42 |
出版狀態 | 已發佈 - 6月 2019 |
Keywords
- 法律明確性原則
- 司法院釋字第767號
- 藥害救濟
- 正當程序
- 告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