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現今的醫療現場中,護理師是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中不可或缺的幫手,然而隨著醫療行為的複雜化,有許多業務不一定需由醫師為之,但又不適合由一般護理師執行,鑑於此,許多國家於是發展出專科護理師的制度以彌補醫師人力的不足。然而,雖然我國專科護理師制度之相關法規已逐步完善,但其執業範圍迄今仍有許多的模糊空間。為凸顯此一問題,本文首先討論專科護理師之在我國的制度源起,進而介紹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之歷年修法沿革,及其目前依然存在之模糊地帶。最後,本文將聚焦專科護理師說明義務之部分,探討專科護理師本身得否作為說明義務之說明主體,醫師得否將說明義務轉交專科護理師為之,以及若答案為肯定,專科護理師在哪些條件上能協助分擔說明義務,而我國專科護理師執業範圍之相關法規又有何可改善之處。
貢獻的翻譯標題 | On the Scope of Practices and Informed Consent for Nurse Practition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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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中文 |
頁(從 - 到) | 77-96 |
頁數 | 20 |
期刊 | 醫事法學 |
卷 | 26 |
發行號 | 1-2 |
出版狀態 | 已發佈 - 12月 2020 |
Keywords
- 密醫罪
- 專科護理師
- 護理人員法
- 告知說明義務
- 醫療行為
- 醫療輔助行為
-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