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醫療事故預防及醫療爭議處理乃是一體兩面,其核心目的應在於提升病人安全,然而制度設計上必須能達到此目的。由於目前草案並非以醫療鑑定為醫療調解之先行程序,因此許多調解即使成立也不是基於對事實與責任之釐清。此種制度設計對於促進更多調解成立之目的是否有實質功能已不無疑問,更且對於蒐集醫療事故之原因(系統性或個人性原因)沒有助益,因此立法目的可能難以達成。本文建議應摒棄和解至上主義之思維,將醫療爭議處理視為發現真相,改善醫療系統之機會,因此法案應強化評析意見之制度功能,對於系統性錯誤之理解範圍也不應侷限在醫療機構內部運作,而是整體醫療管理管制系統都應列入調查。
原文中文
頁(從 - 到)179-186
頁數8
期刊月旦法學雜誌
發行號282
出版狀態已發佈 - 11月 2018

Keywords

  • 病人安全
  • 系統性錯誤
  • 醫療疏失
  • 醫療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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