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文獻回顧與訪談為研究方法,透過與台灣與美國醫療法律師、醫療法學者、以及醫療機構法務部門人員之訪談,對兩國醫療機構法務部門之角色與運作模式進行初步實證比較分析。本文發現,台灣與美國醫療機構所面臨的法律業務,至少在契約/勞資/醫糾/法遵等領域存在不少重疊之處。然而相較於美國醫療機構普遍設有法務總顧問、法令遵循與風險管理等部門,台灣醫療機構處理法律業務尚缺乏一致的制度模型,許多醫療機構甚至並未設置法務部門,而透過一般行政部門來處理相關業務。即便設有法務單位,台灣醫療機構也幾乎不會聘任律師擔任法務,而偏好聘用新進的大學畢業生,與美國以律師為核心的模式有所差異。本文認為這些現象的背後,受到我國醫療機構分類方式、醫療機構經濟規模、以及醫院領導階層對法律專業之傳統想像等因素之影響。本文進一步主張,上述我國醫療機構對於是否設置法務部門的考量因素,忽視了法律專業人員進入醫療機構相較外部律師之比較優勢,及其對醫療機構風險管理與法令遵循可能產生之潛在效益。基於這些優勢與效益,本文主張我國應推動醫療機構普遍建置法務部門,以強化醫療機構對法律事務的應對與處理。本文並呼籲我國法學教育應致力於醫療法領域之課程整合與專業養成,以深化法學教育與醫療產業實務之連結。
貢獻的翻譯標題 |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roles and functions of hospital legal departments in Taiwan and the 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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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中文 |
頁(從 - 到) | 99-147 |
頁數 | 49 |
期刊 | 東海大學法學研究 |
發行號 | 54 |
出版狀態 | 已發佈 - 2018 |
Keywords
- 醫療法
- 醫療糾紛
- 法律職業
- 法務部門
- 法務總顧問
- 法令遵循
- 風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