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過去認為傳統中國法律體系傾向透過「懲罰的殘忍性」來達到約束的效果。本文透過明代〈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律的研究,發現明初雖以嚴刑作為手段嚇阻犯罪,但由於刑度過於嚴格,反而造成社會對監守盜人犯的同情,死刑不容易被執行,徒增拘禁成本及反覆審錄的作業。當國家嘗試以「雜犯死罪」方式來調和死刑標準時,卻又因為過於寬鬆而導致犯罪率的提高。加上國家對於犯罪者返贓的期待、不同身分的人群在判決執刑時的差異化對待,以及共犯結構可能產生的作用,使得這條規定看似嚴格的律法,實際的規範能力出現極大的落差。從明代〈監守盜〉律刑罰的調整,可以看到司法在贓與罪之間的拉扯。明代〈監守盜〉律滿貫判決呈現出不斷地在刑度上調整與在追贓技術上進化。政府一方面作為法律的執行者,需要在「嚴刑」與「慎恤」之間找到平衡點;另一方面,作為貪污案的受害者,又必須在法律的嚇阻效力之外,思考各種返贓的可能性。這樣的雙重身分,影響了律法的實施效果,為明中後期貪污問題的擴大埋下了伏筆。
貢獻的翻譯標題 | Between Tolerance and Strictness: A Judicial Problem of the Law of Jianshoudao in the Ming Dynas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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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 中文 |
頁(從 - 到) | 85-121 |
頁數 | 27 |
期刊 | 法制史研究 |
發行號 | 37 |
出版狀態 | 已發佈 - 12月 2020 |
Keywords
- 監守自盜倉庫錢糧律
- 大明律
- 雜犯死罪
- 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