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國於 2010 年 2 月 3 日制訂公布「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並於第 21 條設置「利益回饋」機制。於 2010 年 9 月 8 日,衛生署依本條例授權訂定發布「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使我國成為世界少數制訂明文規範之國家。不過,該辦法規定內容卻存有某些疑義與可商榷之處,如:「利益」概念如何定義?我國利益回饋比例規定之適當性如何?有何優、缺點?
本文由利益的概念類型出發,並參考冰島、英國、愛沙尼亞三國針對利益回饋議題之作法,以檢討我國規範。其次,本文分析「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從立法歷程了解我國規定之演變始末。本文就現行規定之回饋主體、受益人、利益內容、回饋比率等部分提出分析、適用說明與建議。
關於我國利益回饋規範之整體評估,本文意見與建議如下:一、利益是一個廣泛彈性範圍,且需區分為金錢與非金錢利益;二、對於利益回饋議題應先討論回饋機制之目的與手段是否適當,不宜在未經社會充分討論下倉促加以規範;三、回饋機制應有更完善的制度與規劃,宜採取漸進式立法模式。本文認為,立法者面對社會新興科技法律議題時,保障人權固然重要,但亦需平衡考量科技發展與各種社會利益,並針對各種方案進行嚴謹評估及公共討論,方能創造社會最大福祉!
本文由利益的概念類型出發,並參考冰島、英國、愛沙尼亞三國針對利益回饋議題之作法,以檢討我國規範。其次,本文分析「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從立法歷程了解我國規定之演變始末。本文就現行規定之回饋主體、受益人、利益內容、回饋比率等部分提出分析、適用說明與建議。
關於我國利益回饋規範之整體評估,本文意見與建議如下:一、利益是一個廣泛彈性範圍,且需區分為金錢與非金錢利益;二、對於利益回饋議題應先討論回饋機制之目的與手段是否適當,不宜在未經社會充分討論下倉促加以規範;三、回饋機制應有更完善的制度與規劃,宜採取漸進式立法模式。本文認為,立法者面對社會新興科技法律議題時,保障人權固然重要,但亦需平衡考量科技發展與各種社會利益,並針對各種方案進行嚴謹評估及公共討論,方能創造社會最大福祉!
原文 | 中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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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從 - 到) | 26 |
頁數 | 41 |
期刊 | 法律與生命科學 |
卷 | 4 |
發行號 | 2 |
出版狀態 | 已發佈 - 4月 2010 |
Keywords
- 生物銀行
- 利益分享
- 利益回饋
- 生物資料庫
- 人類基因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