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ICD-9-CM編碼指引之介紹

溫信財, 潘德樑, 謝惠閔, 徐均宏

Research output: Contribution to journalArticlepeer-review

Abstract

美國於1981年開始採用診斷關係群(Diagnosis-Related Groups, DRGA)支付制度,由於其醫療費用是依據疾病診斷及相關處編碼決定,編碼之正確及完整對醫院的經營極其重要,因此疾病分類人員的重要性為之大幅提升。但隨之而來的是診斷及處編碼的高報(over coding),即為大家詬病的DRG creeping現象,美國健康資訊管理協會(AHIMA)、美國醫院協會(AHA)、美國老人及貧民照護中心(CMS,其前身為美國健康照護財務署(HCFA))及國家健康統中心(NCHS)共同頒定乙份官方的ICD-9-CM編碼指引,以使大家有所遵循,並據此做為費用審查的規範。 對疾病分類人員而言,秉持良心編碼並維持臨床及統計資料庫的正確性,是對其專業倫理的挑戰,亦為其持續努力的目標。因此,美國健康資訊管理協會(AHIMA)制訂疾病分類人員編碼倫理規範(Standards of Ethical Coding),並於該規範第二條中要求: 所有醫療照顧機構之疾病分類專業人員,應依照ICD-9-CM規則、官方頒定的編碼準則及其他政府單位強制性之規定來給碼,診斷及處置的選取和順序的排列應符合醫療機構資料庫之定義。 故從聯邦所屬之醫療機構到專業協會,均強調ICD-9-CM編碼指引的必要性,本文附上美國2004年官方版本之中文翻譯,期望此資料對國內即將實施之住院病例組合制度有所助益。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Traditional)
Pages (from-to)67-102
Journal病歷管理期刊
Volume4
Issue number2
Publication statusPublished -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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