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懲罰性賠償金在我國是一項新進繼受的法律制度,國內學者對於這項制度的評價仍然褒貶不一。即使是在實施這項制度已有兩個世紀的美國,學者間也對於許多相關重要問題爭執不休。本文認爲,判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高低的原則,以及懲罰性賠償金在法律體系當中的存在理由,是所有相關爭議當中的縱關鍵問題。若進一步加以觀察,我們可以發現這二個問題其實是互爲表裡的一個問題:如何判定懲罰性賠償金的高低,必須取決於懲罰性賠償金在法律體系之中應當發揮何種功能;唯有釐清懲罰性賠償金的功能,才能引導法院在個案中判定適度的賠償數額。 關於懲罰性賠償金的功能有三種主要理論:補償理論、嚇阻理論與應報理論。本文首先指出嚇阻與應報是二個比較好的理論。其次,在倫理價值與法律體系等二個層面對這二項理論加以比較分析之後,本文認爲嚇阻理論能夠爲懲罰性賠償金提出最好的指導性原則。基於嚇阻理論的觀點,本文也針對懲罰性賠償金在我國立法政策與司法實務運用的問題加以評論。此外,就嚇阻理論的一些限制與展望,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說明。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
Pages (from-to) | 237-289 |
Number of pages | 53 |
Journal | 臺大法學論叢 |
Volume | 31 |
Issue number | 3 |
DOIs |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2002 |
Externally published | Y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