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臺灣在2021年起大規模接種COVID-19疫苗,而2021-2022年間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例暴增為8,564件。截至2023年6月8日,臺灣衛生福利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VICP)審議完成COVID-19疫苗案件共2,689例,其中303例獲得救濟佔11.26%,而2,386例則是不予救濟佔88.73%。相較之下,日本、香港、紐西蘭、芬蘭、挪威通過救濟比例皆遠高於臺灣,似乎顯示臺灣VICP採納證據標準稍嫌嚴格。本文由證據法角度分析臺灣現行制度下疫苗不良事件因果關係判斷標準及所採用證據種類,檢視臺灣VICP審議COVID-19疫苗案件現況,發現VICP引用醫學證據的方式有以下特徵:一、致病機轉明確實驗室檢驗結果擁有最高證據力;二、選擇性採納人口群醫學證據;三、是否採納醫學個案報告標準不明確、不一致;四、過度重視統計學常態而忽略極端值(離群值);五、VICP原則上認為接種者體質(既有健康風險)阻斷因果關係;六、VICP傾向採取診斷立場判斷COVID-19疫苗傷害因果關係。為增進疫苗傷害救濟制度效能與客觀性,優化VICP使用科學證據方式之明確性與一致性,並滿足社會大眾合理期待,本文提出一些解決疫苗傷害因果關係爭議可能方案如下:一、因果關係分類更加細緻化、彈性化;二、適用民法「蛋殼頭蓋骨理論」承認多重因果關係;三、以舉證責任轉換、證明度降低方式採信疑似接種受害人事實主張;四、以法律規範目的判斷預防接種不良事件因果關係;五、科學不確定時可採納部分人口群及案例報告證據;六、適度承認新疫苗極端值案例因果關係;七、政府根據新證據主動職權撤銷以往行政處分。
Original language | Chinese (Traditional) |
---|---|
Pages (from-to) | 1-78 |
Number of pages | 78 |
Journal | 法律與生命科學 |
Volume | 28 |
Issue number | 2 |
Publication status | Published - 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