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台塑六輕案例因為是當下進行中的污染行為,因此較容易進行大規模的流行病學調查研究。如果法律上必須等到疾病發生後才能求償,且假設許多發病案例都是毒物在體內長期累積之後才出現,屆時有可能變成另一個 RCA 事件,也就是舉證困難,且污染責任者已經「肇事逃逸」了。面對這些科學上的難題,本文認為有必要檢討現行法律制度對此問題之回應方式,才能讓司法正義有實現的可能性。
Original languageChinese (Traditional)
Pages (from-to)5
Number of pages16
Journal全國律師
Volume17
Issue number1
Publication statusPublished - Ja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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